国元证券因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附注不正确而收到
发布时间:2025-12-10 09:59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电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敏浩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对安徽富皇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发行股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扶持资金及关联财务交易等事项,在受理过程中未能对标该公司出具专业咨询顾问意见表示遗憾。合肥中科君达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觉”)在跨期收入确认问题上保持了足够的专业自由裁量权,未能充分核实中科报告与部分分销客户之间的交易性质,导致其制作和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错误记录。作为项目发起人,杨熊少杰、刘敏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咨询业务管理方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采取向内部人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敏浩,并将其记入诚信档案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委托人的申请文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他们发表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建议》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必须建立相应的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程序,对并购事项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获取专业意见经委托人同意,对披露的职业退出内容作出独立判断,有充分理由相信所做出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客户必须与财务顾问合作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如果客户未能提供必要材料、未能配合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或限制调查范围,财务顾问将终止信托关系或相应修改结论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建议》第三十九条:财务顾问或者保荐人的财务顾问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委员会采取的担保措施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未发表专业意见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委托提交申请材料过程中未能有效做好组织、协调和配合的。 (四)不依法履行持续行政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披露的; (六)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活动中违反承诺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不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利用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恶性竞争的; (九)煽动、协助或者配合客户干扰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责令改正,财务顾问及其财务人员整改期内,必要时整改完毕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前,顾问保荐机构不再受理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上市公前款规定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鼓励、协助或者配合委托人编制、披露报告或者公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关键遗漏的,不会进行不正当竞争,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主要财产安排谋取非法利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处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公开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加强核查和披露专业意见。上市公司在公开说明、披露建议意见前,必须暂停重组工作;上市公司涉嫌上述情形并被司法机关或者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将暂停重组,直至调查结束为止。案情已经清楚。属于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被司法机关或者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公开承诺,在案件调查清楚之前,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文如下: 关于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敏浩出具警告信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敏浩:经调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现金购买房产、筹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作为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专业财务咨询意见的过程中,未能对跨时域问题行使足够的专业审慎态度。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觉”)收入确认问题,未能充分核实中科视觉与部分分销客户之间的交易性质,导致其制作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附注不正确。杨少杰、刘敏浩本人作为项目发起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行政措施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件寄至中国证监会法制部门),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t 的决定。这。审查试行期间,上述行政管理措施不停止实施。安徽证监局2025年11月28日 (编辑: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