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 |评估违反廉洁纪律和挪用公款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11-12 09:59
中国经济网版权所有 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 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040090) 三试 |评估违反廉洁纪律和挪用公款的问题 2025年11月12日07:4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一飞 小编认为,党的纪律比国家的法律还难,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先打破。实践中,对于涉及相关违纪违法案件,要坚持纪法相结合的理念,准确区分案件。本案中,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黄小某开展该项目。该如何描述呢?华某某利用职权为弟弟黄某才谋取利益后,安排黄小某与为黄某才的公司注册并收取大笔“业务费”。是帮助亲戚还是收受贿赂的问题?黄某某与董某某串谋,通过镇政府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用于经营用途。如何识别上述行为?我们特邀请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研究。特邀嘉宾 江苏省常州市纪委监委第二侦查室副主任 黄黄墨清 江苏省常州市纪委监委办案室干部顾宽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乌南检察部主任 马胜奇 刑事法庭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钟楼市人民法院院长,曾任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于2022年5月退休。违反廉洁纪律。 1991年至2022年,黄某某多次利用职权,在工程作业、物资销售等方面为亲属谋取利益。2002年至2022年,黄某某利用担任A市B区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B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在经营事务中为弟弟黄莫才、老板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转让土地等物,非法收受财物22.89元以上(下同)。损失公款罪。 2015年,黄某某与甲市B区某乡镇党委书记董某某(另案审理)串谋,将B区国土资源局财政资金2000万元以乡镇名义贷给季某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es.截至案发,季某公司尚有1747.5万元未归还。在此期间,黄某某安排其子黄小某的纪某某“挂靠”公司缴纳社保费,董某某也多次从纪某某处收受好处。查处流程:【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5月29日,市纪委监委对黄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同年6月2日经批准,提出反对意见。同年9月2日,经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三个月。 【移送侦查起诉】2023年11月29日,市管委会将黄某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化和起诉。 A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送A市C区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2月15日,某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报请甲市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黄某开除党籍,并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公诉】2024年1月29日,C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5年3月31日,C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并以伪批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对犯人实行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10万元。判决已经发生。如何巧妙处理职权的运用,进一步助力相关合同项目的实施。嘉宾:莫青 案情:1991年至2022年,黄某某多次利用职权,承包工程、倒卖物资等,为亲属谋取利益。在此期间,黄某某获利2909.57万元。经调查,相关合同金额与市场价格相符。黄晓某真正投入人力、资金,承担市场风险,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党员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该用来为人民服务。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把权力变成“私人工具”,为亲戚或有姨妈关系的人谋取利益。其表现之一就是利用自己的合同地位亲戚的工程项目。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党员干部履职廉洁,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环境。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者影响力,为配偶、子女、其配偶及其他亲属等特定关系人提供审批和监督、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等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财务收支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审判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种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利用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在大宗采购、工程招标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为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职务利用职务影响力,主要是指即使没有上下级或者限制性关系,其具有影响力的职权或者地位,也有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单位内上下级单位之间无职务上的上下级或者制约关系、不同单位之间、不同单位之间、不同单位之间、不同单位之间、不同单位之间等。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 单位之间存在差异不同单位的同单位、有联系的人等及其配偶等,以及其他近亲属、情妇(妻子)等有共同利益的人。本案中,黄某某的违纪行为相当平常。一方面,作为B区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黄某某职权涵盖土地出让、土地规划等重点领域,拥有行业管理和审批权。项目的实施和工程公司的推进高度依赖国土部门的批准。黄某某与赵某某建立了明确、现实的“持仓限制关系”,为其后续的逐利行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黄某某不仅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反而主动向赵某某表示祝贺,并明确提出将赵某某公司多个项目的水电安装工作交给其子黄小某。黄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规定》,黄某某利用职权,在工程招标等事情上为子女谋取利益。这是常见的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由于其行为持续到2022年,因此必须适用2018年条例第95条的规定。准确识别以借钱为名收受贿赂的客人:马胜强 案情:2013年至2020年,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张某某控制的公司转让土地等物品提供协助。在2020年5月26日,胡某某向张某某“借款”400万元用于经营,张某某同意感谢黄某某此前的帮助。经调查发现,黄某一家当时经济状况良好,不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况。而且,他的“贷款”是为了非法经营,没有正当的贷款理由。双方都知道,“贷款”实际上是一种感谢金。后来400万元全部丢失。黄某某有能力偿还债务,但他从未主动还清;张某某从未向黄某某索要这笔“贷款”,黄某某直至事发前也从未偿还。非法向服务对象借款和以借款名义违纪收受贿赂,都是形式上的“借”行为,但两者有根本区别。根据《国家法院庭审纪要》《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充他人名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须认定为受贿罪。具体认定时,不仅可以查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还必须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一)是否有合法、合理的借款理由;(二)钱在哪里;(三)借款金额是什么。双方关系正常,是否有经济往来;(4)贷款人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付款的意图和行为;(7)未付款的原因等。为规避经营风险,他向管理服务对象张某“借款”400万元,且借款没有合法合理依据。张某某不但不付钱,反而被当作他的“钱袋子”。而且,张某某与黄某某之间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其他债权人关系。其次,黄某某利用担任B区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便利,在土地转让等事项上为张某某控制的公司谋取利益。张某某同意“借给”黄某某400万元,以感谢其帮助。双方均知道这400万元实际上是答谢款,并达成接受贿赂的协议。三、黄某某向张某某“借用”40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最终全盘亏损。如果是真正的贷款的话投资损失不能成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但案内证据证明黄某某有清偿债务能力,但其尚未主动提出清偿;张某某从未向黄某某追债。双方均证实,这笔“贷款”确实是对黄警官行为的考虑。综上,黄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以借钱名义受贿罪,“借款”400万元应计入其受贿数额。是亲戚之间的帮助还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易?嘉宾:黄某 案情:2016年至2022年期间,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商业等名义,为弟弟黄某才旗下的科技公司谋取利益。在此期间,黄某某安排儿子黄小某到公司上班(具体负责开车、运送物资等),并获得“637万元的“业务费”(扣除黄小某为其他谋财人开车、送物资等基本收入后),明显高于其他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针对本案事实,有人提出黄小某之所以拿到大笔“业务费”是因为黄财作为叔叔给亲戚的帮助,我们不采纳这种观点。对于637万元的“业务费”黄小某收受的财物实际上是黄某某公务行为的报酬,黄某某构成受贿罪,根据“两最高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以安排名义要求或者接受委托人为特定的有关人员安排工作的。”为特定关联人工作,使特定关联人未实际工作而领取所谓工资的,将以受贿罪处罚。实践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而有一定关系的人实际上在与客户有关联的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但所获得的工资明显高于同岗位其他人员的工资标准,超出部分也应认定构成行贿罪。具体到本案中,从客观角度来看,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黄某才所在的公司主导业务,安排其儿子黄某肖某以黄某名下的一家科技公司任职并收取巨额“业务费” 经查,黄某某并未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拓展或技术服务等。实质性工作。他只从事驾驶、运送物资等简单工作,不支付任何与大笔“业务费”相对应的劳务。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劳动收入中“按劳计酬”的基本特征,而是出于黄公务行为的考量。从主观上看,根据黄某的供述和黄某的证言,黄某的收入是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名下的一家科技公司开展业务,黄某同意黄小才为该公司工作,并收取大笔“业务费”。该“业务费”与黄某此前的工作行为有直接关系,黄某对此是心知肚明的。两人的行为符合行贿、权钱交易的性质。此外,认定贿赂罪的标准还在于权钱交易,即是否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黄某才与黄某才虽然是兄弟,但黄某才转让的财产并非以正常亲属关系为基础,而是与黄某才的官职行为直接挂钩。家庭关系只是权钱交易的“幌子”,两人存在受贿受贿关系。总而言之,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黄某才公司的利益,安排其儿子到黄某才公司工作,收受“业务费”6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自用” 嘉宾:顾宽 案情:2015年,黄某某接受商人季某某的请求,因担心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资金借贷容易受到阻碍,认为不宜将公款用于季某某的公司。其后又与B区某镇党委书记(另案处理)串谋,将B区国土资源局2000万元公款转移至某镇政府,以某镇政府名义贷给季某公司办理工商企业贷款,并以某镇政府名义与季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2016年10月,应黄某某要求,董某某指示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使用单位财政资金,将2000万元贷款归还给国土资源部。案发前,季某公司尚有1747.5万元贷款未归还某镇政府。在此期间,黄某某将其儿子黄小某固定在季某某的“关联”公司缴纳社保费,而董某某也多次从季某某那里收受好处。黄某某、董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无意中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的,属于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自用”:(一)公款为个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公款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三)个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决定将其他单位的公款以单位名义使用。本案中,黄某某串通一气黄某某与董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某镇政府名义将B区国土资源局的财政资金借给季某某的公司用于经营活动,以腾出公款,同时,黄某某安排其子黄晓某的季某某“下属”公司缴纳社保费,董某某还多次收受季某某的好处,属于二人“谋私”的行为。综上,黄某某、董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亲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其他单位提供公款进行创收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个人使用”的行为,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经查,案发后,纪某某公司向某某政府偿还了部分贷款,但1747.5万元仍有独特性,有意见认为黄某、董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价值为1747.5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未发生的公款数额较大,且被个人用于谋取利益,我们不采纳该意见。活动,如果返还,则构成挪用罪。黄某、董某无意中损失的2000万元公款,自从进入季某的公司账户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未拨付的公款数额,按照因审批错误可能造成损失的公款总额确定。萨合计,应认定黄某某、董某某挪用公款罪数额为2000万元。 (编辑:单小兵)